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公司决策的影响研究
班级: 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2班 姓名: 钟蕙伊
摘要: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是市场化环境下国有企业发展的新方向。本文对国企混改以往文献进行了整理,并就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就行了相关理论分析,接着选择格力电器作为案例研究混改对其决策的影响,得出所有制改革能有效提高企业决策的结论,丰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的研究,给当前混改背景下的有意进行混改的企业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思路。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决策;有限合伙架构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投入了大量政府资源,我国国企混改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形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1+N”政策体系,为深化国企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并将混合所有制改革列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突破点。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进一步指明国企混改的方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正式步入快车道,进入快速推进、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新阶段。
目前来看,部分国有企业竞争力不足,效率低下,盈利增长乏力,而大部分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企业都实现了企业价值的提升,说明了混改能够解决当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存在的发展困境,是市场化环境下国有企业发展的新方向。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出台一系列相关支持政策,但目前仍在试验阶段,在路径选择上缺少理论支持,实践起来也举步维艰。本文对国企混改以往文献进行了整理,并就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就行了相关理论分析,接着选择格力电器作为案例研究混改对其决策的影响,丰富了混改的领域研究,给当前混改背景下的有意进行混改的企业提供新的思路,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二)研究意义
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处于发展初期,需要更多的实践证明与理论支持。现有文献对国企混改的动因、路径、企业绩效结果有较丰富的研究,但鲜有文献深入探究国企混改与公司决策的直接关系,作为公司治理中事关增强企业实力、提高赢利水平的战略指挥,企业决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厘清国企混改对于企业决策的影响,对更好地激发混改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理论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并进行案例分析,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丰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研究。
2.实践意义
从目前混改情况来看,我国国企还处在初步探索期,对于混改方式的选择及具体路径的安排,不同企业拿出了不同的方案。本文选择当前通过引入有限合伙架构成功完成混改的格力电器进行研究,通过对格力电器混改路径的框架梳理,对混改的本质和内容有了更为明确并深入的认识。本文试图通过解构有限合伙架构的作用机理,从实践层面给当前混改背景下的意图进行国企混改的企业提供新的思路。
二、文献综述
国内对于我国国企混改进行的研究尚不成熟,社会各界对国企混改有不同的观点和解读。对国企混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企混改动因、混改路径和混改影响。
对于国企混改的动因,任广乾和徐瑞(2019)通过总结这几年国企混改模式和环境,对国有企业转移控制权的模式给公司绩效带来的机理和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其结果表明,转移控制权会给企业的盈利能力带来显著的积极影响。李秉祥等(2020)以2013—2017年具有竞争性的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为研究样本,建构一个具有调节性的中介模型,研究股权混合度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绩效的影响路径,其研究结果表明:股权混合度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绩效产生了明显的积极影响作用。陈佳怡和葛玉辉(2020)将2013年至2017年的国有上市企业作用为研究的对象,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法,探究混改背景下国企股权制衡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其研究结果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其股权制衡度与企业绩效呈现较为显著的倒"U"型关系。
对于国企混改的路径,李芳萦(2018)认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除了引入非公有制经济,还需改善众多阻碍其发展的难题。例如产权保护制度与产权交易环节的完善,身为出资人的国资委管理权能过大且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双管齐下,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得到有效推进。郑志刚(2020)认为国企混改一方面要在股东层面通过引入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解决以往所有者管理不当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混改形成主要股东之间的竞争,建立自动纠错机制,避免大股东独断专行,导致监督过度、决策失误等问题。沈红波等(2021)提出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国企的体制问题,引入战略投资者是第一步,后续怎样促进国企体制的改革,在机制上做出创新和调整才是关键。商贻萱(2021)为国企混改提出了“三步走”路径:首先,进一步明确国企混改的范围和法律界限;其次,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产权制度建设,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再次,国企混改中应加强法人治理结构设计。
对于国企混改的影响,严汉民和陈阳雯(2019)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背景,选取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2012—2016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探索了国企混改的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的效应以及此类效应的持续性及其影响机制等问题,该研究结果表明:方式各异的国企混改具有其独特的混改效应和影响机制,国企的完全混改主要通过降低融资约束实现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而国企的部分混改主要通过内部人控制程度的显著下降使其社会效益不断提升。万立全和石冠宇(2020)通过对比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后中国联通公司的内部治理,发现其内部治理结构得到很大改善。许为宾等(2019)的研究则表明: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扩大非国有股权比例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投资。
国内有关于对国企混改的研究,更多集中于理论方面,理论与实际混改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有待丰富,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国企混改向纵深推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势在必行。从微观层面来看,现有文献关于混改对企业的影响研究大多止步于公司治理层面,较为笼统,若能具体到对企业决策上,有助于更好的了解国企混改产生经济后果的具体机制。综上所述,本文选定格力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研究对象,尝试通过基于混改理论的研究,对实际的改革路径及效果进行分析,分析格力在改革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和应对的策略,并总结其给予我们的启示,以期对未来的实践工作有参考作用。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具体分析了国企混改对企业决策的影响,有助于理解国企混改产生经济后果的具体机制,进一步丰富相关领域研究;第二,使用案例分析法对有代表性意义的企业系统分析改革的措施及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 第三部就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决策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第四部分对格力电器进行具体案例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与建议。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决策的影响理论分析
(一)委托代理理论
1932年,Adolf Berle和Gardiner Means基于股份制现象出现而提出委托代理问题。当公司所有者因为种种原因将之前的掌控权利授权给代理人运营的人员,产生了两权的分离。企业内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产生的问题逐渐形成了现代公司管理理论的委托代理理论。股东们在持有对公司剩余价值追索权的时,需要对管理者的日常经营权利进行监督。因此股东的主要目标是公司的价值最大化,而管理层的主要目标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在目标不一致的情况下,两者所持有的信息不一致导致管理层会出现道德风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徐晴晴,2020)。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丰富企业的股东大会构成,健全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缓解由“政企不分”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决策机制。一方面,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国有资本,降低国有资本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丰富国有企业股东大会的成员构成,能够形成具有互相制衡效果的股东大会。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后引入外部独立董事,不断提高独立董事占比,由于独立董事不涉及公司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董事会问题,使公司决策更加民主、透明。
(二)信息决策理论
信息决策理论认为任何决策都需要获得有效的信息,真实完整的信息有利于正确的决策,而人是连接信息与决策的中介。当团队拥有更全面的信息时,会降低因偏见导致的个人决策失误,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有助于形成高质量战略决策(于文成,2018)。混合所有制改革使企业团队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信息资源及独特思维,企业氛围的多元化也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多的灵感,帮助企业发现决策中的问题,从而完善决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帮助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三)高层梯队理论
高层梯队理论由Hambrick and Mason于1984年首次提出。高层梯队理论认为,当企业同时受到来自内外部环境的双重印象时,不仅管理团队成员都可观测主观特征与不可直接观测的客体特征受到影响,其企业战略选择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些影响或改变最终都会在企业绩效上有所表现。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影响了可观测因素,使高管团队的构建更加合理,优化企业决策,促进企业发展。
四、格力电器案例分析
(一)混改主体简介
1.格力电器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 于1996年11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经营范围涵盖家用电器与工业设备两大领域,其主打产品家用空调全球市场占有率达21.9%,是全球的领跑者,同时格力电器也连续多年在国内销量居首,是当今家电行业的三巨头之一。
2.高瓴资本
高瓴资本成立于2005年,是亚洲地区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投资基金之一。其投资范围覆盖医疗健康、消费和企业服务等多个领域,多年来投资成功众多优秀公司,包含国内知名企业腾讯、京东、美团点评、滴滴等。
(二)混改背景及动因
格力在创办之初是由国有资本控股,持股比例曾高达70%,虽然自1996年格力电器上市后,国有资本开始逐步减持股份,并截止到2019年混合所有制改革前,降低到了18.22%,但这并没有改变代表国资委的格力集团作为第一股东在格力电器内部拥有绝对的话语权的局面,不利于决策科学民主地进行(张松,2021)。
为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格力电器引入以“有限合伙架构”为核心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对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进行改革,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对公司进行深层次治理结构改革。同时这一改革也使得格力集团公司变成“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董明珠主掌主导公司决策大权,最终通过有限合伙架构中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决策权集中,实现“用最少的出资控制最大的资产”的目的。
图 1 格力电器混改流程图
整个过程共持续了约8个月。最终结果为珠海明骏以每股价格46.17元人民币受让格力电器15%股份,总计416.62亿元,除沪港通之外,格力电器第二、第三大股东分别持股8.91%的河北京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持股3.22%的格力集团。格力集团也由此成为了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四)格力混改前后的情况比较
1.控股情况
表 1 控股情况对比
有限合伙架构 | 非有限合伙架构(混改前) | |
控股情况 | 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 | 国家控股,属于地方性国企 |
控股股东 | 市场化大股东 | 政府大股东 |
(1)混改前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由国家对其进行实际控制。格力电器成立之初由格力集团100%控股,后来经历数次的股份转让后,格力集团虽依旧是大股东,但对格力电器实际抉择具有的影响力非常有限。此次混改之前,格力电器的控股股东为格力集团,持股比例为18.22%,其实际控股人为珠海国资委,格力电器属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地方性国企。
图 2 混改前格力电器股权结构图
(2)混改后
实际控制人建立一家性质为有限的有限公司,其中普通合伙人是公司的创始人,有限合伙人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两种性质的合伙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该合伙企业的核心持股股东并不拥有支配公司核心股权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对于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的连带责任,并且拥有着对于整个企业经营决策的全部管理权。而有限合伙人并不对企业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只是依照对其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债务责任和风险分担,企业的有限管理权也掌握在有限合伙人手中。
混改完满结束以后,格力电器的第一大股东是珠海明骏,持股比例为15%。经过这次股权架构改动,格力电器从之前的国家为最大控股的国有控股企业,改变成没有实际控股股东的企业,引入了战略投资者高瓴资本。
图 3 混改后格力电器股权结构图
2.权责以及职能分离状况的比较
表 2 权责及职能分离状况比较
混改前 | 混改后 | |
权责及职能分离情况 | 格力集团和董明珠双方为主对格力电器有管理权和财产权,职能未有分离 | 董明珠为主要管理层,在合伙企业引入下,出现GP和LP,实现财产权和管理权分离。 |
特点 | 权责与职能分离不清晰 | 权责明晰,分工明确 |
(1)混改前
从格力以前的股权架构来看,格力集团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22%,其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国资委,因此格力在混改前属于地方性国企,国资委对公司经营管理、人事任命等方面有决定性的话语权。长期以来,对格力电器作出决策的可以说是以格力集团与董明珠为中心,双方均对格力电器有财产权和管理权,权责与职能分离不清晰,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不充分。
(2)混改后
格力集团在经过慎重考量后,确认了珠海明骏为最终受让方。在进行股份转让后,公司架构中引入了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中,存在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对公司拥有管理权,对其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几乎没有管理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从各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背景分析,最终可以发现格力电器的最终管理权在董明珠手中,对其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引入合伙企业,即形成有限合伙架构后,格力实现了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权责明晰,分工明确。
图 4 控制关系结构图
(五)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格力企业决策的影响
一方面,格力电器管理层与其背后的国有资本提供方珠海市国资委存在关于控制权的矛盾冲突,降低了格力电器的决策效率。但经过长期的控制权之争后,格力电器管理层在与国资委的对决中占据上风,在公司中享有极大的话语权(周适,2021)。混改前格力电器的重大决策需要经过层层审批,而混改后变更为无实际控股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其决策可以不经过国资委的审核批准。因此,格力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来迅速做出决策,更高效进行决策。另一方面,LP只参与收益分配,几乎没有经营管理权,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GP负责运作和管理,拥有全部管理权,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而言之,格臻投资对珠海明骏在格力电器事务中的决策中有更大的话语权,而高瓴资本则享受到大部分股权投资的收益。高瓴资本的方案给予了格力电器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上的自主决策权,有助于发挥企业管理层和其它优秀人才的智慧,也能最大程度享受到格力电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红利(沈红波等,2021)。此外,LP承担着有限责任,承担尽可能小的风险获得可观的超额收益,因此更有动机让GP管理和投资其资金。而GP得到LP的资金支持后,通过自身丰富的投资经验和更为宽阔的投资渠道,将资金投入收益更高而稳定的各种市场。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理论与案例分析,本文得出结论:混合所有制改革能有效缓解由“政企不分”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创造更多元化的信息决策氛围,提高企业决策效率,减少决策失误。随着我国国企“混改”浪潮的兴起,格力电器身先士卒,在2019年开始实施“混改”并在新冠疫情期间基本完成。格力电器的以下举措对我国其他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一)国有资本有序但不完全退出
获得国有控股股东的认同是引入有限合伙架构重要决定因素。一旦获得了股东的支持,这就意味着他们会放弃主导控制权并将其移交给普通合伙人,这就需要双方通过磋商,通过转让股份抑或是扩股增资等方式,使国有资本做到有序退出。
诚然要国有控股股东不计条件地做出让步、放弃权力是不现实的,格力电器的做法是在磋商中允诺保护国有资本并签订了协议,同时格力允许国有控股股东参与选择有限合伙人(周适,2020)。如此这般双方便实现了“双赢”,使国有资本有序但不完全退出,为之后有限合伙人的引入作铺垫。
(二)设置专业团队作为普通合伙人,进行合理利润分配
在完成国有控股股东的“放权”之后,势必要设置对于企业日常运营相当熟悉且专业的普通合伙人,只有交予他们足够的管理权和话语权,企业才能实现高效经营,有限合伙架构才得以引入。
在格力的案例中,格力让拥有多年企业管理经验的董明珠及其团队作为普通合伙人,他们对格力的日常营运已是轻车熟路,足以保证企业的高效经营。在此基础上企业若能进行合理的利润分配,将促使普通合伙人们安于本分、恪尽职守、做好企业进行日常营运工作,同时减少与有限合伙人因代理问题产生的摩擦,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和团结性,促进有限合伙架构的平稳引入。
(三)通过持续且稳定的高额回报寻求适宜的有限合伙人
要寻求适宜的有限合伙人,首先要明确普通合伙人的风格和企业的整体价值观,若能寻求到与普通合伙人相辅相成、符合企业价值观的有限合伙人,将对企业“混改”大有裨益。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想要吸引合适的资源方来作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企业买单必须拿出真金白银。因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架构中承担有限责任,不负责企业日常营运管理,而是负责出资,只有企业拿出足够的诚意,将持续且稳定的高回报回馈给投资者,投资者才会愿意作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企业出资。
在格力的案例中,格力电器加强了与高瓴资本的合作,高瓴资本作为经验老道且资源丰富的有限合伙人给予格力电器极大的自主权,并引入更多战略投资者助力企业发展。格力通过持续稳定的高额分红回馈投资者,自然能够寻求到合适的有限合伙人为自己注入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的高瓴资本就可以享受到由企业的成功经营带来的高额的利润分配。
(四)加强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由于普通合伙人拥有巨大的权力,企业日常营运管理都由他们负责,由他们做最终决定。权力不受约束就有可能造成权力滥用、滋生腐败,因此引入有限合伙架构完成国企混改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企业内外部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按规则、按公司章程来解决问题,保护“混改”成果。
参考文献:(按作者姓氏首字母拼音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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